第二十二章 被出賣的民主


第二十二章 被出賣的民主


每隔一段時間,無聲的來電就提醒我:此事未了。
為了瞭解這一家公司,我上網搜尋。
我先將白店長的名字輸入,按下“搜尋”。
沒找到任何資料。

我再將賈代書的名字輸入,電腦銀幕上,立即出現了多筆資料。
其中,有賈代書所任職這家黑店的網頁。還有他的代書事務所的網頁。另外,還有賈代書考取不動產經紀人普通考試、土地專業代理人特種考試和大學學士學歷等資料。

接著,我進入司法院網站。(現今司法院網站,已經改版。與當時路徑,有所不同。)
點選“查詢服務”。再點選“裁判書查詢”。
我在“法院名稱”那一欄,點選“台灣○○地方法院”。
在“判決類別”一欄,點選“民事”。
在“判決日期”一欄,點選“九十年”,至今這一段期間。
我在“全文簡索語詞”一欄,輸入了白店長的名字,按下“查詢”。
電腦上出現了一筆審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的裁判書。
從裁判書的內容顯示:白店長過去是另一家連鎖店的店長。賈代書是買賣雙方的簽約代書。交易中發生了違約,房仲公司和客戶上了法庭。賈代書是法庭上的證人。
白店長又是買賣雙方的協調者。他總是喜歡把別人的錢“橋”到自己的口袋中。
我研判:他們兩人是長期合作夥伴。

我再輸入賈代書的姓名和其他的關鍵字。
電腦上赫然出現了多筆資料。
這家黑店的訴訟案件,大多數是由有大學學歷的賈代書出庭。有時候,他的角色是房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。有時候,是法庭上的證人。
其中一筆交易,他們抓住了一位賣家的法律弱點。白店長獅子大開口,砍價四十萬元。於是,雙雙走上法庭。
賈代書又是法庭上的證人。
最後,賣方被判違約,給付損害賠償七十萬元。
他們經由訴訟,也可以賺取大量金錢。

甄代書和白店長的名字,出現在另外一份裁判書中。
他們過去就有合作關係。一起在法庭對付他們的顧客。
我再度確認了甄代書的身份──他是白店長的傭兵部隊。
這一家公司成立三年,就和顧客打了多起審判案由為「給付服務報酬」和「給付違約金」的官司。
他們先在買賣契約中,佈局詭詐的約定。再利用司法的公權力,來對付顧客,賺取惡意製造的違約金。
代書是買賣契約的見證人。如果代書、房仲和買方都是詐騙集團的成員,官司如何能有公正的結果?
這樣隱藏在合法店家之內,製造民事糾紛,謀取不法暴利的組織犯罪,不知製造了多少冤案?不知累積了多少誤會司法不公的民怨?

我再輸入加盟店代表人的名字──黑包藏,電腦上赫然出現了兩份裁判書。
其中一張裁判書記,載著一件重大刑案,兄弟兩人的姓名同時出現其中。雖然,黑包藏未被判罪,他的親兄弟卻被判了加重強盜罪。另一張裁判書,是黑包藏替另一位詐欺罪犯,出錢作保。後來,被保的人棄保潛逃。
為了避免裁判書中同名同姓的誤會。我以不同的關鍵字,交叉查詢出同一份裁判書。
再以裁判書中刑案的人、事、時、地,作地緣關係的比對。最後,我確認:這一家房仲公司有黑道背景。
他們不是小咖角色。這裏有一個虎狼巢穴。
我全身起雞皮疙瘩。腦海中浮現了水滸傳中,孫二娘在荒郊野外,所開的黑店,店裏賣著人肉包子……

最後,我輸入http://etrain.land.moi.gov.tw,進入「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網」,再進入「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」網頁。
我先後輸入了白店長和賈代書在契約書上,所留下的身分證字號,查詢他們是否具備合格經紀人、合格營業員、開業地政士的證照。
白店長自稱是經紀人,卻沒有經紀人證照。他只有營業員證照。
賈代書除了有地政士證照,還有經紀人證照
看完相關資料,我更想瞭解這家公司了。
我經由經濟部商業司網頁(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)和主管機關,查詢這家公司的基本資料。
這家有限公司,設立於二○○七年。
在二○一○年十月,變更了公司登記。
出乎意料的是:公司代表人已經不是黑包藏。竟然變更為賈代書。
當初,賈代書說白店長是經紀人,他只是代書。如今,賈代書又多了一種角色,成了加盟店的公司代表人。
賈代書是一隻變色龍,能隨環境變換顏色。他一臉的老實相和書卷氣,欺瞞了所有人。
賈代書同時擁有公司代表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三種身份。
他為什麼要隱藏身份?又為什麼不停地轉換角色呢?

我繼續抽絲剝繭──在台灣,什麼樣的人,可以經營不動產經紀業(房仲業)呢?
於是,我搜尋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”。
電腦銀幕上,出現了一行行法條文字。
我看了,魂飛魄散。
台灣不動產經紀業(房仲業)經營者的門檻,竟然遠遠低於一般人民的道德水平。
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:

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,其經許可者,撤銷或廢止其許可:

一、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。

二、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
三、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罪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六條、第九條之罪,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……

五、……

六、……

七、……

第三、四項,幾乎是保證了黑道大哥們,都能成為房仲業的老闆。

和台灣計程車駕駛的執業資格相比較
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(註一),計程車駕駛只要有法條中的相關前科,甚至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,就不能執業。
房仲業者卻可以在犯下法條中的重罪,或受感訓處分,執行完畢滿三年後,仍然可以申請經營房仲業。

為什麼台灣房仲公司老闆的資格,比計程車駕駛,還要寬鬆許多?是誰立了這樣的法條?
如此立法,人民的生存權、財產權,將受嚴重侵害。
因為,當你委託任何一家房仲公司售屋,在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時,都必須將身分證的影印本和土地、建築物所有權狀的影印本,交給房仲公司。在簽訂買賣契約之後,還要將土地、建築物所有權狀的正本與相關交易證件(包括戶籍資料),交給房仲公司的代書。
不肖房仲業者,已經成為橫跨陰陽兩界的三棲大怪獸。(陰陽──黑道、白領專業人員。三棲──買方、賣方、房仲。)試想:非洲草原上,長著尖牙利爪的獅子,背上生出可以飛得如同獵鷹,一樣快的大翅膀。結果就是:其他的物種,都不用活了。
白道勾結黑道的極端結果就是──嚴重的貧富差距和多數人都無法平安生活。
這是一部把綿羊送入虎口的法律。台灣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,立法公正性,令人質疑。
立法不公,遠勝貪汙。貪汙再嚴重,金額有上限。立法不公平,禍延代代子孫。
台灣的不動產交易法律,站在少數人那一邊。把人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都出賣了。(註二)
立法院早已被黑心財團和黑道滲透。行政部門又必須依不公平的立法行政,不得不成為財團的工具。
台灣的代議士政治,出了嚴重的問題。我們自以為傲的台灣民主,早已被人出賣。


註一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、搶劫、搶奪、強盜、恐嚇取財、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、第一百八十五條、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,經判決罪刑確定,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,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。
營業小客車駕駛人,在執業期中,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,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,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。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者,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。
營業小客車駕駛人,在執業期中,犯竊盜、詐欺、贓物、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,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,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。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,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。


註二: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,如何出賣台灣人民?
簡單地說,經紀業就是房仲業。
  出賣人民的關鍵法條有二:
  A.
  第四條(用詞定義)第五項、仲介業務:指從事不動產買賣、互易、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。
  把〝代理〞定義為房仲的業務,大大地擴張了業者的權限。讓房仲〝代理〞,等於讓房仲成為消費者的主人。
  B.
  第六條(申請經營經紀業不予許可情形)第三項、犯詐欺、背信、侵占罪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六條、第九條之罪,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  第六條第四項、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,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。
  原來,黑道大哥只要服刑完畢後滿三年,就可以開設房仲公司。
  只要簽了有代理條款的委託書,就可能是黑道老闆在代理消費者買賣房屋。
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,讓房仲公司可以從事居間,代理業務。房仲本來是居間,那就應該提供居間契約書。但是,在實務的運作時,如果,消費者找房仲簽居間契約書。沒有房仲會簽的。當所有房仲,都拒絕居間契約書,消費者就無法經由房仲賣屋。依法令規定,每一家房仲業者,都必須加入公會(人必歸業,業必歸會)。個別消費者面對的是龐大組織。於是,市場形成了這樣的結果:強迫消費者授權──消費者只能簽委託契約。(買方簽委託書,賣方簽不動產銷售契約書。甚至,是有代理條款的委託契約。)
委託(委任)和代理都是授權。一旦授權給不對的人,等於把利刃送給了歹徒。
委託別人交易有這麼多問題,就自己來買賣房屋吧。且慢。請先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:「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,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,並處公司負責人、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如果自己賣屋;鄰居何阿姨介紹一位買方,正好又成交了。你非常感激,包了兩萬元,表達感謝之意。若被人檢舉,何阿姨將被罰新台幣十萬元以上,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比酒駕的處罰還重,而台灣的酒駕罰則,已經是全世界最重的了
  這是一部出賣台灣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的法律。它讓不肖房仲業者,可以合法剝削人民。

PS. 居間〈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定約之媒介〉 委任〈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(之契約)。例如,顧客委託房仲〉 代理〈代表處理〉。

感  謝

感謝○議員、○主任和所有與會官員,在百忙中,撥冗主持協調會。此外,還要感謝為本書提供專業意見的○○○代書和銀行人員○○○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:楊書銘

目    錄

目    錄 第一章 財務危機 第二章 斡旋 ( 議價 ) 第三章 簽約 第四章 違反常理 第五章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與不動產買賣價    金    履約保證 第六章 向總公司陳情 第七章 密集專業諮詢 第八章 試探虛實 第九章 等蛇出...